辦理依據
1.《*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 《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備案。
折疊編輯本段辦理機構
目前針對不同省地的企業可直接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另外在國內已有機構為了能讓更多企業順利完成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而開展辦理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服務。

以下材料在質監局完成備案。
1、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
2、標準批準發布文件;
3、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文本2份及電子文本;
4、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5、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
6、企業產品標準與相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等符合性承諾,與相應的推薦性標準是否一致的聲明;企業產品標準采用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應當提供采標的相關說明和材料;
注:已有登記證書的請提交登記證書
這是所需材料 ,具體應該咨詢一下當地質監局,每個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樣,以下是廣東東莞所需資料
1.企業產品標準紙質文本原件3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產品標準編制說明原件1份;
3.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復審備案申請表原件1份;
4.規定格式的企業聲明原件1份;
5.企業產品標準批準發布文件原件1份;
6.企業產品標準審查單(會議紀要)原件1套;
7.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
8.《廣東省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證》(新辦企業免此項)
(備注:如企業在“廣東省網上辦事大廳東莞分廳”在線申報,預審查通過后須打印“預約受理通知書”及以上材料提交辦理。)
以上材料須加蓋公章
備案那款產品的,一般的話3-6個月,費用都不一樣的!希望能夠幫到你!
在質監局備案企業標準是不收取費用的,但是去備案之前,編寫企業標準、產品質量檢測這些需要支付一定費用。
企業如果執行國家標準,就可以不制定企業標準。如果需要制定企業標準,那必須有明確的目的性,
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必須執行的,只要產品有相應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就必須執行,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想應的法律責任。如果要制定企業內控標準,就一定要高于該國標,但不一定作為交貨時的標準,交貨的標準以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準。
如果產品有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企業可以不執行該推薦性國家標準。國家鼓勵企業制定高于國家標準的企業標準,但是企業標準也可以低于推薦性國家標準,這都不違法,只不過市場競爭力很弱,一般企業都不這樣做。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1990年4月6日第53號令發布)
第十七條 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備案。
對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鼓勵企業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在企業內部適用。
第二十條 標準實施后,制定標準的部門應當根據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經濟建設的需要適時進行復審。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根據第17條企業標準備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備案。因此建議咨詢本地技術監督部門.
我查詢后發現大多數是 3年的,也有5年的,但根據20條,不得超過5年.

折疊登記程序
一、政策依據
1、《*共和國標準化法》第六條規定:企業生產的產品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自治區令第67號發布的《自治區標準化管理辦法》。
二、報送備案的材料
1、標準備案表;
2、標準文本(包括:目錄、前言、產品適用范圍、引用的標準、產品規格尺寸的的說明及示意圖、技術要求、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的標志、包裝、運輸、儲存說明);
3、標準編制(修訂)說明;
4、必要的驗證報告;
5、標準的審定紀要或函審意見表;
6、企業引用的相關技術資料。
三、產品標準備案程序
1、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企業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后三十日內,報送備案材料(一式三份)到自治區辦理備案登記。
2、自治區標準定額處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組織進行評審,15個工作日內完成評審后,根據審核意見,由組組長匯總各意見后反饋企業。企業根據審核反饋意見,對產品標準進行調整和修改后,報標準定額處審定;
3、標準定額處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符合標準備案條件的,在《自治區企業產品標準備案表》簽署書面意見,并加蓋備案章后,準予備案。同時報自治區技術監督局標準處辦理備案登記。
四、不予備案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
1、標準(包括復審確認有效或修訂),未經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主管負責人批準、發布的;
2、備案材料不齊全的;
3、標準發布或復審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十日備案期限的;
4、不符合國家標準GB/T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中規定的標準編寫要求的。
5、標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強制性標準的。
6、標準備案后,未經過標準備案部門的同意,擅自修改或降低企業標準的取消備案,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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